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ATM自动柜员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用该卡在ATM机分三次取款人民币共计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016)赣1025刑初62号
在2016年2月份,他在邮政银行的ATM机里从别人的银行卡里取了9000元。2016年2月7日,也就是农历年前的一天,他和他老婆骑三轮摩托车到公溪镇赶集。他们到了公溪街上逛了一会儿,就想到公溪邮政银行开个帐户,把他去年打工赚的15000元钱存起来。他先到银行的大厅用他的身份证办了张借记卡,卡号是62×××31,并在这张卡上存入15000元,他老婆就在银行门口等。办好后他到银行门口的ATM机上想查询下余额,于是就到ATM机上想把银行卡插入ATM机,发现插不进,而ATM机的操作界面上可以操作取款,他发现是在他取款之前的那个女的忘记把银行卡拔出来,他就把自己的银行卡放进口袋,并在ATM机上查询了下忘拔的银行卡余额,上面显示有二万多元。这时他老婆也到ATM机旁来,他老婆并没有看到他是否插了卡进去。他看了下后面,没看到那女的回来,于是就趁着ATM机还没有吞下这张卡,在上面操作取款三次,每次3000元,一共取了9000元。中途他老婆问他刚存进去的钱,为何又要取出来,他当时很紧张,就随口说要取点钱用。然后他就和他老婆匆匆离开,并骑车回到家里。直到今年过完年后,他才和他老婆说了当时取的那9000元是别人卡里的钱,当时他老婆要他送还给银行,他因为一直忙,就没空去银行办这事。直到公安机关找到他家里来,他才来你们这里投案自首,并在之前就要他老婆把这9000元上交给公安机关了。当时他查了卡里的余额有二万多元,因为他取钱途中,有好多人在后面排队,并不断催他,他担心那个忘了拔卡的妇女会找回来,所以不敢久待。取完钱后,他拔出了那张银行卡,并放在身上,但后来卡掉了。——被告人甘某的供述
被告人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赣1025刑初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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